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四)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四)
青中法联字(2012)第9号
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或经政府批准其他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公益性岗位的法律性质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范畴。故,因从事公益性岗位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自愿达成退养协议,用人单位未按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待遇,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劳动者要求撤销退养协议、认定退养协议无效、变更退养待遇等因退养问题产生的其他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农工商企业基于成员身份等原因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支付相关待遇,但劳动者并未向农工商企业实际提供劳动,而是在另一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相关特征的,应认定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不宜认定劳动者与农工商企业、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四、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从事法律事务但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具体利益的分配渐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按照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五、职工基本生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遵循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更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的原则。
案件审理中,应按以下原则正确适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应适用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应适用该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合同原因或者由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问而产生争议的,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则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七、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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